胚胎干细胞研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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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023-12-12 18:23  干细胞

为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学科开发实验室(以下统称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湖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任务与目标

1.省重点实验室是我校高水平研究团队、高标准研究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设成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学术交流的基地。

2.省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或邀请国内外中青年知名学者,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或学术交流,努力提高实验室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使实验室的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保证省重点实验室的高效率运行和高水平管理。

4.省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放置、分实验室及研究用房安排应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布局,以利于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突出实力、展示形象。

5.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要顺利通过上级的检查和验收。学校继续加大建设力度,积极申报并力争早日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二、管理体制

1.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学校且相对独立运作的管理运行体制。学校按照二级单位进行管理,所在院(系)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2.学校和相应院(系)分别成立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工作。发规处负责全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科技处负责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和业务指导工作。

3.省重点实验室设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等。

为便于协调和加强院(系)、学科和实验室的关系,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应由一名学院院长(系主任)或副院长(系副主任)担任。

4.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较强组织能力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担任,并由校长聘任,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经主管副校长和校长审定后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实验室正、副主任的任期一般为三年。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在任职期间外出超过半年以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应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指派其他人员代理主任工作。

5.省重点实验室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审议和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及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等,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5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由学校聘任,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6.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两结合”(专、兼职人员相结合,固定、流动人员相结合)的动态人事管理制度。

为促进科研人员流动和学科相互渗透,实验室专职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二分之一;实验室主任和所在院(系)主任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实验室队伍,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7.省重点实验室的专职和校内兼职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归属于业务依托院(系),并承担相应的科研和教学任务。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自行聘任校内外人员开展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

8. 省重点实验室举办学术会议。为提供重点实验室国内外影响力,胚胎干细胞研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需每2年举办一次国际性会议-------武当国际论坛干细胞会议。

三、人员组成及职责

省重点实验室人员按其工作性质和主要任务的不同可分为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三类。这些人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学校只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实验室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等,核定必要的专职人员编制。

1.实验室管理人员

实验室管理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组成。

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学术交流、人员聘任、实验条件建设、财务管理等负主要责任,并对学校和省主管部门负责。

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完成管理性工作:包括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实验室年度考核资料整理、实验室学术会议筹备等。

实验室秘书协助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包括各种档案的整理、实验室年度考核资料填报、实验室经费报销等。

2.实验室研究人员

实验室研究人员以从事研究工作为主,在保证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的实现以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并积极与兼职研究人员配合,合作开展研究工作。必要时需协助实验室秘书和主任完成部分行政工作。实验室固定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实验进展汇报。

3.实验技术人员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同时参加部分研究工作。学校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室技术管理、仪器设备使用功能开发和升级等方面的创新研究工作,并在其经济待遇、职务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保证和倾斜。

4.实验室兼职研究人员

实验室兼职研究人员是实验室为了完成特定的研究任务而临时聘任的人员或通过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得到资助的校内外访问学者。兼职研究人员是实验室的重要研究力量,应完成实验室规定的研究任务。实验室兼职研究人员每3个月进行一次实验进展汇报。

四、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省主管部门安排的建设资金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引进急需的技术软件,学校配套的资金除根据一定的比例作为实验室运行费和科研开放基金外,其余部分应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学术活动。

2.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由实验室和所在院(系)结合,根据建设目标按年度提出申请,由发展规划处组织论证后,报学校审批。建设经费由财务处按年度划拨,专项管理。

3.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支出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所在院(系)的院长(系主任)签字。对于大额经费开支按照《湖北医药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经费使用的监督

(1)实验室建设经费必须严格按计划规定的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学校和上级部门拨发的运行费和开放研究课题费,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不得任意转用;

(3)实验室经费的使用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术委员会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财务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

(4)省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收入,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五、检查验收与奖励

1.省重点实验室按照上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建设,由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建设过程进行评议和建成后的验收。

2.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实验室的管理、仪器设备运行、课题研究进展、经费使用、人才培养情况等进行阶段检查和考核。

3.省重点实验室按照要求及时向学校和省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和检查。

4.省重点实验室接受上级评估和检查后的奖罚,依据校内分配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序号

名称

实施时间

(1)

关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经费使用的若干规定

2019.12.01

(2)

重点实验室设备管理办法

2019.12.01

(3)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2019.12.01

(4)

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管理条例

2019.12.01

(5)

关于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署名的有关规定

2019.12.01

(6)

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2019.12.01

(7)

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附件1开放课题申请书,附件2开放课题任务书,附件3开放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补充规定2016.01.01,附件4开放课题研究工作总结)

2019.12.01

(8)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管理条例

2019.12.01

(9)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2019.12.01

(10)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附件2. 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成员使用仪器设备情况表)

2019.12.01

(11)

重点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条例

2019.12.01

(12)

重点实验室细胞培养室管理条例(附件1:值日安排(暂行)

附件2:附件2、处罚记录表(暂行))

2019.12.01

(13)

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管理规定

2019.12.01

(14)

湖北医药学院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9.12.01

(15)

重点实验室动物饲养室管理条例(附件1、申请表格(暂行))

2019.12.01

(16)

湖北医药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9.12.01

(17)

湖北医药学院废弃危险化学品移交工作规范(试行)

2019.12.01

(18)

湖北医药学院危险废弃物打包和标识填写规范

2019.12.01

(19)

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2019.12.01

(20)

关于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署名的有关规定(2017年启用)

2019.12.01

     

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规定

1. 新进实验室人员(包括外来进修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得到授权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仪器操作。短期参观及访问人员需经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导师许可方能进入实验室。

2. 所有人员利用指纹识别系统进入实验室,并注意随手关门。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导师许可不得擅自允许非授权人员(包括处罚期内的人员、试剂仪器推销员、试剂运输人员)进入实验室。会客接待请在走廊东侧会客区进行。

3. 每天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负责关灯,关空调;并检查门窗是否关上方能离开实验室。 合理利用电力及冷热空调资源,注意节俭。

4. 为方便使用和规范管理,指定人员负责实验室大型仪器具体管理和培训。如需培训或有具体问题可以直接与指定人员联系。具体分工请参见附件。

5. 精密贵重仪器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使用,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使用后必须登记。利用频繁的仪器使用前需进行预约。如有问题及时向管理员或具体负责人员报告。

6. 各实验室每周一下午5:30-6:00集体大扫除,各实验室必须安排卫生值日,负责日常卫生。

7. 实验室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则执行,如出现违规或不负责任者,将按相关规定进行批评和处罚。(第一次处罚:停止进入公共实验室3天;第二次处罚:停止进入公共实验室7天;第三次处罚:停止进入公共实验室一个月)

8. 实验室不定期召开实验室全体人员会议,沟通及协调各方面的问题。

9. 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该规定的解释和执行。

实验室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1. 为加强科研档案的管理,确保研究数据的可靠性、可重复性,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和可考核性,特制定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2. 各研究人员、含研究生,要有详细和完整的实验原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原始结果(照片、图像等),所有的仪器设备、操作程序、标本来源归类、编号等。

3. 照片等图像结果需详细说明日期、标本(或实验)号、条件。

4. 实验论文的撰写,数据的采集,要严格按实验记录记载的数据。文稿要经过课题组长和导师审核,通讯作者阅读,确保无异议并填写“东南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原始稿件导师审核表”及“发育与疾病相关基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生发表论文审核登记表”,再由生命科学研究院鉴定后方可投出。

5. 实验原始详细的记录,要交给实验室秘书处存档,备查阅。

6. 数字式结果(如凝胶成像等结果等)要以磁盘存档,备查。

7. 新开展的实验要制定好完整的、可重复的操作程序(protocol),编入本实验室操作程序手册,以便其他人使用和验证。

8. 建立课题设计书档案,保存所有课题设计书(不论立项与否)。

9. 建立工作人员的业绩档案,包括工作人员在本实验室取得的成绩:发表论文(研究论文、综述、著作)原件存档;获奖情况(奖状复印件存档);立项批准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存档;成果证书存档;专利批准文件复印件存档。

10. 建立研究生业绩档案,包括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研究论文、综述)原件存档,毕业论文(原件)存档,毕业后的去向与业绩,进修人员业绩档案。

11. 建立科研合同档案。

12. 特别有价值的照片(科研活动、实验结果)档案。

其它未尽事宜,解释权在胚胎干细胞研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办公室。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实行。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1. 各实验室、公共实验室及办公室,设置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实验室的学生及参加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知识、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各项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等各方面的教育,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到安全实验,文明实验。

2. 对易燃、易爆、剧毒、病原微生物等危险品以及进行重大疾病研究、细菌疫苗生产与研制等涉及的具传染性、扩散性的药品和试剂等,各实验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发放、储存、登记等规章制度,禁止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销毁处理。领用时必须经课题负责人认可,对实验完成后剩余的上述物品要立即做好存储处理、妥善保管,并作好详细记录。

3. 严格按照安全规定使用压缩钢瓶,不得任意违章操作。使用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4.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来取暖,严禁在烘箱内烘烤易燃品、爆炸品。

5. 电磁炉、电加热器、干燥箱及高压灭菌器等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时不能长时间离开,使用完毕,一定要仔细检查,确保断开了电源。

6. 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明火照明,严禁烟火。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监护措施。使用酒精等易燃危险化学物品,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7. 易燃、易爆品应分类储存,其库房应与其它建筑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碰和强烈震动,对其进行各种作业时,禁止使用能打击产生火花的铁质工具。参照《湖北医药学院危险品管理办法》执行。

8. 烤箱及高压灭菌器等危险电器,8小时工作时间外不得使用。若实验任务紧急确需使用者,事先应得到安全责任人批准。

9. 下班时各实验室必须关闭电器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电器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水源及门窗。

10. 实验室负责人及各安全责任人要定期及在节假日前后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门窗、水电等无隐患,及时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11. 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实验室或直接报告上级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力求保护好现场。

12. 凡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肇事者和相关人员的个人责任,并予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制定,未尽事宜以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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