胚胎干细胞研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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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密工作条例
2016-12-20 16:59  胚胎干细胞

   为了加强科研工作管理,做好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实验室成立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保密工作,全体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学校、实验室有关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对造成失密、泄密或盗密、出卖科技秘密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实验室所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所有科技资料(项目任务书、合同书、阶段研究报告、实验原始记录、图片、幻灯片、总结报告、项目鉴定或评议书、项目的技术关键等)、关键实验设备、图纸、存有保密内容的软盘和光盘、研究生和博士生论文等均属于保密范围,各课题组应妥善保存,结题或中途中止后,应交实验室统一保管。
   
三、实验室基金的保密等级,由实验室主任和保密小组会议决定,并报上级保密委员会批准备案。
   
四、涉及保密项目的所有实验记录应统一制作有编号的试验记录本,不得采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事项。项目完成后将所有技术资料、实验记录交实验室统一归档管理。
   
五、实验室指派专人负责所有保密项目的技术资料、文件、档案。凡需查阅资料的人员,均需保密小组负责人批准,登记后方可进行。
   
六、协作单位或外单位如需查阅本实验室保密项目的技术资料或重要文件,或需参观关键设备,须经校保密委员会和实验室保密小组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进行。查阅资料仅限于在资料室内,且不得复印、拍照。如需摘录,必须经实验室许可,并须有管理人员在场。摘录的内容经管理人员审核,并记录在册。
   
七、保密项目的一般技术文件均应采用挂号邮寄,划密文件采用机要通讯传递或专人送达,不得在普通电话和网络传递中涉及保密内容,所有保密文件均须编号,注明密级,采用收发文签收制。保密文件复印、翻拍、印刷后不用的残件由保密小组指派专人销毁。
   
八、保密项目的涉外活动须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接待外宾须有两人以上参加,谈话记录要交实验室归档。保密项目的国外科学技术合作,或国外科学技术合作中使用保密项目的技术资料,或保密项目研究成果的技术转让、出售等均须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按规定报上级单位批准。在公开刊物、书籍等登载涉及保密项目的稿件、资料或引用数据,须经保密委员会审定。保密专刊的交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条款执行,任何人不得向国外团体或个人提供保密范围内的研究内容。
   
九、所有提交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包括各种会议论文)应由课题组长把关,进行保密审查,先由课题组长签署意见,经实验室负责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发表,并将审查报告交实验室存档。凡未经以上程序发表的论文,不作晋升职称依据,不给予奖励。
   
十、外单位人员,非计划内研究生来我室工作和进修,均须本室相关课题组负责人向室领导书面报告,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进入本室工作。凡进入本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签订本室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及保密等问题应遵守的有关规定的协议书。
   
十一、各课题组的研究生、合作人员及临时辅助人员,由课题组长、导师负责保密教育,并做到:
   1.
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与论文实验或课题研究无关的实验室;
   2.
不得询问、传播与本人课题或论文无关的课题计划、进度、技术关键等保密问题。
   
十二、我室对在我室完成的技术成果或利用本室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等完成的一切科研成果拥有技术所有权,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转让、买卖或泄露技术成果、资料及科研开发产品,否则,除追回其非法所得外,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开发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其制造方法、购销渠道、合同、来往信函、传真文稿均属保密范围,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违者将严肃处理。
   
十四、本室全体人员在接待外来人员及外出活动(包括出国)时,不得向外泄露本室的科研项目进展、研究内容、技术关键等信息。对于泄露而造成的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携带非本室人员进入本实验室参观,门卫应严禁不明身份的人进入大楼内。
   
十六、实验室领导成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室主任、课题组长不得将开会时研究的有关需要保密的内容向无关人员扩散。
   
十七、实验室保密领导小组、各研究室主任、保密员负责上述条例的实施、监督、检查和宣传,并在实施中逐步完善本条例。实验室的保密工作由保密领导小组定期向校保密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失密泄密情况应及时上报,对保守国家机密有功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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