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充满生机活力、富于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助推学校早日建成医药大学,特结合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科学规划、按需引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德才兼备、适度超前、择优引进”的原则,适应学校发展目标和办学定位的需要,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
第三条 坚持全职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探索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人才管理模式,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好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具有较高造诣、取得较好成果的专家学者、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基本条件
1、学风正派,治学严谨,敬业奉献,有良好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团结协作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2、业务水平高,专业知识精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好的学术水平;
3、熟悉本学科领域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具备良好的学术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能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有所突破;
4、身心健康,能胜任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科范围
以医学为主,统筹兼顾工学、管理学、理学、人文社科类等专业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全职引进人才的类别与待遇
第七条 第一层次人才
(一)人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同类国(境)外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
3、相当水平人才。
(二)相关待遇:待遇面议
第八条 第二层次人才
(一)人才条件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人选;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国家科学技术成果奖(社科奖)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在世界排名前300位的海外高校取得(终身)教授或相当职位者;其他相当水平人才。
(二)相关待遇:待遇面议
第九条第三层次人才
(一)人才条件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世界排名前300位的海外高校(终身)副教授或相当职位者;其他相当水平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国家高层次人才工程青年拔尖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除外,其他上述各类人才,近5年来的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3项及以上,或自然科学获得单项科研经费30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获得单项科研经费100万元及以上;
2、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被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代表性学术论文至少8篇(中国科学院分区1区至少5篇且至少有一个期刊 5 年影响因子≥10);或者发表被SCI收录学术论文不足8篇,需满足中国科学院分区1区至少5篇且至少有一个期刊 5 年影响因子≥15;
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被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代表性学术论文至少8篇或者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著8篇或者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1篇 。
3、国家级科技奖(社科奖)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或二等奖第一名;
4、具有突出的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能力,以及其他足以说明符合条件的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
海外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在高水平大学担任过副教授或以上职务,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T1等国际权威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代表性论文不少于8篇(代表性论文条件与第2条相同)。
(二)相关待遇:待遇面议
第十条第四层次人才
(一)人才条件
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省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带头人;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省级教学名师;其他相当水平人才。具有正高职称、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上述各类人才,近5年来的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4项及以上,或自然科学获得单项科研经费1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获得单项科研经费50万元及以上。
2、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被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代表性学术论文至少6篇(中国科学院分区1区至少4篇且至少有一个期刊 5 年影响因子≥7)或者发表被SCI收录学术论文不足6篇,需满足中国科学院分区1区至少4篇且至少有一个期刊 5 年影响因子≥10。
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被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6篇或者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
3、国家级科学技术成果奖(社科奖)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三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社科奖)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名。
4、具有良好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以及其他足以说明符合条件的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
海外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在高水平大学担任过助理教授或以上职务三年及以上,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身份在T类发表过论文或代表性论文不少于6篇(代表性论文条件与第2条相同)。
(二)相关待遇
1、提供300—500万元科研启动费及工作经费;
2、提供安家费(含租购房补贴)60—120万元(税前);
3、聘期内年薪不低于50万元(税前);
4、配备团队成员(专职科研人员)。
第十一条 第五层次人才
(一)人才条件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获得者或博士后出站人员或全球排名前100名高校学习工作3年及以上的优秀留学归国人员。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上述人才,近5年来的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
2、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被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代表性学术论文至少4篇(中国科学院分区1区至少3篇且至少有一个期刊 5 年影响因子≥7);或者发表被SCI收录学术论文不足4篇,需满足中国科学院分区1区至少2篇且至少有一个期刊5年影响因子≥10。
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被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4篇或者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4篇。
3、省、部级科技奖,社科奖或教学成果奖二等或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二)相关待遇
1、自然科学类提供100-150万元、人文社科类提供15-30万科研启动费及工作经费;
2、提供安家费(含租购房补贴)50-80万元(税前);
3、绩效工资按校内聘任职称享受;
4、支持申报各类人才项目。
第十二条 第六层次人才
(一)人才条件
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相关待遇
1、自然科学提供30万元、人文社科提供10万科研启动费及工作经费;
2、提供安家费(含租购房补贴)20—50万元(税前),具体标准见附件;
3、绩效工资按校内聘任职称享受;
4、支持申报各类人才项目。
第十三条 对科研成果特别优秀的人才在无法按照上述标准确定时,由用人单位提出选用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并经人事处组织专家考核评审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由学术委员会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全职引进的外籍及港澳台籍博士研究生,实行年薪制,采用合同管理,待遇实行“一人一议”的原则。
科研论文署名中的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仅认实际排序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nce》《Nature》《Cell》《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Lancet》《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JAMA》)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除外。人文社科类博士读博期间的论文署名导师排名第一、学生排名第二视同学生(博士)为第一作者。检索报告分区和影响因子等信息以论文发表当年或五年平均影响因子为准。纳入安家费评定的论文应是论著即实验性论文,综述类、交流类、Meta分析等论文不纳入范围。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需要过渡周转房的,按照学校过渡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优秀博士或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后,基本工资以省市人社部门审批为准,绩效工资按其现任专业技术等级高一级享受待遇。引进人才的配偶符合学校安置条件,具有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学校负责办理调动手续;配偶符合当年公开招聘条件的鼓励参加当年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 上述所涉及的安家费为税前金额,待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档案来校后落实。安家费、科研启动金按认定的标准予以兑现,以后不再因本人的职务、职称等变动而调整。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的安家费,签订聘用合同后拨付。科研启动金划拨办法以科技处有关管理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其他情况
(一)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引进条件,其安家费、科研启动费按各自引进层次的待遇分别执行。
(二)因学校建设急需引进的特殊优秀人才,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可以实行“一人一议”的原则。
第三章 柔性引进人才的条件、职责与待遇
第十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原则上仅限上述第一、二、三层次人才,对于特别优秀、学科急需的其他层次人才按需引进、宁缺毋滥。
(一)基本条件
1、熟悉本学科前沿技术,学术造诣较深,取得显著成绩,得到国内同行公认;
2、学科建设所需,对教学科研工作和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培养具有引领作用;
3、第一至第三层次柔性引进年龄可以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其他层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二)工作形式
1、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人才流动制约,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来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
2、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在学校实质性地承担具体工作任务,如指导学科建设、培养青年教师、申报科研项目和参与科研工作等。工作期间发表论文、成果获奖及课题申报等须署名湖北医药学院。
(三)聘期内基本职责
基本职责主要包含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平台建设、教学科研等内容,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科技处、学科办、人事处等部门,从开展学术讲座、指导科研团队、学科建设、共同发表SCI、SSCI高质量论文或CSSCI来源期刊论著,实质性指导校内教师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聘期内指导校内教师或独立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依托单位为湖北医药学院),聘期内联合湖北医药学院教师共同申报并获批国家科技(社科)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等方面,拟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职责要求。
(四)相关待遇
1、柔性引进人才的工作津贴发放标准为:
第一层次工作津贴50万元/年(税前);第二层次工作津贴30万元/年(税前);第三层次工作津贴10万元/年(税前)。其他层次柔性引进工作津贴不超过8万元/年(税前)。
2、待遇发放
(1)年度进行书面考核、中期和聘期期满实行书面加现场述职考核,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考核情况兑现待遇;
(2)柔性引进人才承担教学任务的,课时费另行核发;
(3)学校提供其在校工作期间的住宿和办公、实验条件,每年提供一次往返从原单位到学校从事科研、教学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
(4)联合湖北医药学院教师共同申报并获批国家科技(社科)成果奖1项(排名不限,需署名湖北医药学院)或获批国家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不限,需署名湖北医药学院),以当年标准工作津贴总额的2倍作为奖励。已完成约定工作内容的年度津贴照常发放。
(五)聘期与考核
1、实行合同管理,聘期一至五年;
2、依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由人事处牵头,科技处、学科办以及用人单位共同对受聘人每年进行考核并兑现相应待遇;
3、二级学院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薪酬发放和续聘意见,由人事处根据双方意愿再行协商,兑现薪酬和续签新的聘用合同。
第四章 引进程序和要求(适用于全职引进人才)
第十九条 引进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引才计划报人事处,人事处研究确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类型,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二)计划报批: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省人社厅有关要求报送审批;
(三)公开招聘:人事处向国内外发布招聘公告;
(四)提交材料:应聘者通过学校人才招聘系统(或电子邮件)提交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明、任职证明、科研成果证明等相关材料,连同有关材料一同报人事处初审;
(五)专家考核:由二级学院等用人单位组建考核小组,对引进人才进行综合考核,并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完善考核材料,必要时经过学术委员会评审;
(六)审批签约:综合考核通过后,分管校领导同意引进的,报主要校领导审批和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学校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校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目标责任和福利待遇。合同文本由人事处起草,政策法规处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引进人才学历、学位、职务聘任和重要社会兼职的证明材料;
(二)论文、专利、著作等科研成果情况;
(三)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获奖证明材料;
(四)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情况(项目级别、名称、编号、经费、本人位次、完成情况等)及证明材料。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适用于全职引进人才)
第二十一条 全职引进人才首个聘期为五年。聘任期内引进人才访问进修、博士后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岗工作的,按照实际不在岗工作时间顺延聘期。
第二十二条 引进的博士报到后试用期一年。试用期结束时,由用人单位初步考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对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首聘期考核合格后,根据引进人才首聘期内的成果和学校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可续签新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在聘任期内,学校原则上不批准引进人才提出的辞职、调动等申请,聘期未满申请调离或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的,按聘用合同约定条款办理。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报到后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将明确引进人才在聘期内的工作职责、要完成的教学科研(论文、项目、教学科研奖励等)任务、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聘期考核目标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由人事处牵头,会同科技处、学科办、教务处及用人单位联合组织开展聘期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主要考察教学和科研业绩,科研业绩包括论文(专著)、项目和获奖、发明专利、成果转化等方面。中期考核在聘期第三年进行,聘期期满考核在五年聘期结束时进行。中期考核、聘期期满考核由用人单位考核,再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七条 对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警示等,具有提出处置意见的权利;聘期期满考核结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随时组织考核引进,相关学院和部门做好配合。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一人一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特殊人才条件、待遇,以及引进事宜参照本办法面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相悖的校内文件,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原已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湖北医药学院第六层次人才安家费指导标准
附件
湖北医药学院第六层次人才安家费
指 导 标 准
一、 自然科学类
1、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被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中国科学院分区论文1区2篇或2区3篇,享受安家费50万元(税前)。
2、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被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中国科学院分区1区1篇或2区2篇,享受安家费40万元(税前)。
3、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被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中国科学院分区2区1篇或3区2篇或单篇IF≥3 ,享受安家费30万元(税前)。
4、对于研究成果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又确实需引进的博士,科研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享受安家费20万(税前)。
二、 人文社科类
1、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被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3篇或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3篇,享受安家费50万元(税前)。
2、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被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2篇或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享受安家费40万元(税前)。
3、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被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1篇或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北大核心2篇,享受安家费30万元(税前)。
4、对于科研成果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又确实需引进的博士,科研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享受安家费20万(税前)。
三、有关说明
1、应届博士科研成果范围原则上为读博期间成果,往届博士为近五年内成果,起始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认定安家费时,如发表的科研成果条件高于某一标准,但又达不到更高一级标准的,可以根据实际科研成果水平以及个人科研能力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根据学术委员会讨论结果,符合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安家费5万元。对于同时达到多个条件的博士,安家费就高计算。
2、引进紧缺专业或岗位的博士人才,上浮安家费5万元。急需紧缺专业由二级学院提出、经有关确认程序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3、安家费科研成果认定标准以《湖北医药学院科技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为准。
4、对于实行校院双聘(学校、附属医院)的博士,可以根据学校和附属医院人才引进有关文件规定,以学校和附属医院认定的安家费就高原则。
5、对于不能直接对照条件核定安家费标准的博士,由二级学院根据博士读书期间或博士就读及博士后工作期间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博士毕业论文、发表的学术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科学研究能力、思想政治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认定安家费档次报人事处后,由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