胚胎干细胞研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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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2016-11-22 16:26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目录

1.1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1

1.2实验室管理条例………………………………………………………………5

1.3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条例……………………………………………………8

1.4实验室客座人员管理条例…………………………………………………11

1.5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条例……………………………………………12

1.6药品、危险品、剧毒物品的使用管理条例………………………………14

1.7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守则…………………………………………………18

1.8实验室安全工作守则………………………………………………………20

1.9实验室日常管理暂行规定…………………………………………………21

1.10 实验室科技保密工作条例………………………………………………24

湖北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重点实验室(湖北医药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发扬学术民主,实施科学决策,发挥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咨询作用,使学术领域各项工作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依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受湖北省科技厅、教育厅依托单位湖北医药学院委托,是本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教育、科技工作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求实创新精神,提倡协作攻关和良好的科研道德,树立科学、公正的良好风尚,积极推动实验室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胚胎干细胞研究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学风正派,专业特长可以涵盖不同学科领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湖北医药学院推荐,湖北省科技厅聘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湖北医药学院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十三人,本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年龄不超过七十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实验室主任任期相同,均为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若遇特殊情况(如出国、调动等)空缺,则另行补充。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组,秘书组由秘书长和各专业组的秘书组成。秘书组负责联络、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

第八条    对实验室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提出咨询意见;讨论、确定实验室稳定的研究方向;对实验室科研机制、体制改革的方案、措施提出建议。

第九条    督促、评估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审议实验室主任委托的实验室相关重要事宜的决策、咨询工作。

第十条    对实验室的重大科技决策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对由实验室申报和承担的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成果和优秀研究人员。对实验室的科技人才培养提出建议,对科技人员的定岗、聘职提出建议

十二审查与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协调实验室对外联系与学术交流工作。

第十三条  审核实验室的年度工作总结,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向湖北省科技厅、教育厅湖北医药学院反馈评估结果并提出改进实验室工作的建议。

第十四条  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验收开放基金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十监督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审批有关规范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或者因违反工作纪律、不能公正办事的委员,应及时报请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批准,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十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根据研究所的建议或研究所里发生重大科技事项召集不定期会议。学术委员会每年一次年度工作总结,根据研究所的科研发展情况,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任何问题,每个委员都必须公开发表意见,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实际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在对委员会决议进行表决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实际到会委员同意,且达到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为有效。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邀请其他同行专家列席会议,或召开学术委员会扩大会议。

二十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主任因事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负责实验室具体工作的主任可根据情况需要,在必要时提请召开学术委员会议。

二十一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长)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  采用会议或通讯评议方式进行基金课题评审。

第二十  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议题、出席委员名单、评议意见、审议结果、主任委员签名。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副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秘书(长)请假;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的同意,可指定一名教授(研究员)或副教授(副研究员)为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但无被选举权。

二十五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讲学、短期工作、参与项目、组织科学研究、派研究生等多种形式积极参加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落实,并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与上级部门颁布之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依托单位湖北医药学院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本章程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执行秘书组负责解释。

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并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批准

湖北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重点实验室

湖北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重点实验室(湖北医药学院)

     

为了规范胚胎干细胞研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根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意见,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一、宗旨

将实验室建设成为在胚胎干细胞科学研究领域湖北省内领先、国内一流的科研平台,逐步形成一支实力较强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研队伍。并实行对外开放、促进我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领域的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

研究方向:治疗性克隆、定向诱导分化、胚胎工程个主要方向。

研究目标:在我省建立一个胚胎干细胞研究中心,创建胚胎干细胞培养技术培训中心和研究基地,为我省乃至全国培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人才,从而推动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发展;进行治疗性克隆及胚胎干细胞定向诱导分化研究,在干细胞技术与临床应用之间搭起一座桥梁,尽可能地缩短胚胎干细胞研究成果应用于临床的时间,给许多正在绝望边缘上苦苦等待的不治之症患者在第一时间带来福音,同时,使我省有机会在干细胞相关产业和再生医学领域里崭露头角,提升我省国际竞争能力。

三、运行与管理体制

实验室主管部门为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教育厅,依托单位为郧阳医学院。

实验室实行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四、组织机构

实验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实验室实行定期考核聘任制,按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法设岗定编。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业务与行政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权威和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胚胎干细胞研究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由11人组成,设主任1人 ,副主任2人,另设常务秘书1人。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对实验室的学术领导,审议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审定开放基金项目和其它课题,评估检查课题进展情况,组织学术交流、论文答辩和成果评审等。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休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实验室主任主持。

五、开放方式

实验室实行对国内外开放,协作共用。

实验室根据科学研究工作的实际情况发布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指南,并提供优惠条件吸引有关同行来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实验室欢迎国内外专家、同行来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或自带课题(经费)来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

实验室积极创造条件,与国内外有关单位和学者合作,培养高级研究人才。

实验室为来室进行工作的国内外专家、同行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促进实验室对外开放和出成果、出人才。

六、科研计划管理

国内外专家、科技工作者,均可按实验室规定的程序(另定)申请实验室发布的开放研究课题指南范围内的科研课题。开放研究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实验室在开放研究课题立项上实行公开公平竞争,实验室负责接受、初审各课题申请。初审通过的课题,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执行。

实验室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直接对实验室负责,按实验室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工作。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开会期间,课题组长要到会汇报计划执行情况。各课题组每年应填报课题执行情况年报报实验室。

实验室承担的国家、部门及其它各类课题,均归口由科技处管理。

七、科研经费管理

实验室主要经费来源为科研事业费(包括实验室运行经费和研究经费)。实验室将积极开拓渠道,努力争取国内外各方面的支持,筹集研究经费。

实验室研究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研究经费按科研课题一次核定,分年拨付。双重资助的科研课题,实验室核给预算差额部分。

研究经费使用范围、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收费办法、研究经费结余处理等具体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实验室承担的国家、部门及其它各类课题的研究经费,均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八、科研成果管理

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取得的成果结果),发表论文时,著实验室,注明完成者所在单位;实验室部分资助的研究课题,可并著实验室名与完成者单位名。论文发表前,要报经实验室审阅。

实验室资助与部分资助的研究课题,取得的成果归实验室和完成者所在单位共有;自带经费和课题来实验室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归完成者所在单位所有。

实验室资助和部分资助的研究项目完成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有关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组织鉴定。有关材料由实验室存档备查。

实验室取得的成果,由其依托单位统一归口报请上级各项成果奖励。

九、附则

本条例由郧阳医学院负责解释。

实验室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其它管理办法、规定。

湖北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重点实验室

湖北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重点实验室(湖北医药学院

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为了支持与实验室目前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接受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尤其是中青年学者通过利用本实验室设备、资料,或通过与本实验室合作的形式从事研究工作,设立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开放基金主要来自政府拨发的开放经费,开放经费用以资助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的开放课题,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为了使开放经费使用好,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一、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1.以下人员可申请开放基金:

1)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国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均可在开放基金项目指南内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

2)根据工作需要,应本实验室主任或应课题负责人邀请来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

3)在读的博士生。

4)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室工作的科研人员。

2.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并取得与申报课题相关的技术成果;

3.能保证开放课题研究所需要的时间投入,并有一定的时间(每年累计90天以上)到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4.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范围。

5.申请者应征得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真实齐全。

二、资助范围

1.开放课题的申报应与实验室目前从事的研究方向紧密结合,并符合本实验室当年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和重点(建设)实验室的建设、发展需要。

2.开放课题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技术积累充足、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23年内可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研究项目。

三、开放基金的申请

1.实验室每年上半年公布下年度开放基金指南。

2.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须按申请书格式认真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给本实验室。

3.当年十月以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各项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经费,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会议时,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评审。

4.每年底以前由实验室发布通知,获准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凭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四、开放基金使用范围

1与获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如材料费、加工费、实验费、水电费、差旅费、消耗品购置费、小型仪器添置费等。
  2与获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学术活动费(控制在基金总额的10%以内)。如调研费、印刷费等。
  3客座人员来室的交通、住宿及生活补贴等费用。
  4管理费(为基金总额的5%),用于实验室公共性开支。
  5工作人员津贴(控制在基金总额的5%以内)。
  6其它开支(控制在基金总额的10%以内)
  、开放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1.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具体期限按获准资助课题的批准书规定为准),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资助项目基金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

2.每个获准项目,经费的使用权由项目负责人掌握,限额使用。

3.承担开放课题的实验室相关研究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开放课题的实验、统计、耗材料记录等工作,年末通过一定程序,根据工作情况拨给开放经费。

4.本年度批准的项目基金结束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项目结束后所余经费、原材料、仪器器材等一律交实验室,实验室将根据结余情况给项目组成员适当奖励。

5若课题研究中断,实验室主任会议可以作出中断该课题资助的决定,并将情况报告学术委员会,作相应处理。

6.对于违反开放基金管理条例的经费开支,实验室主任有权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开放基金课题和成果管理

  1.凡获得实验室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每年度必须按年度计划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按课题性质不同,可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实验工作阶段小结。

2课题结束后,须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或报告、课题工作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和相关档案等。

3.受实验室主任委托,实验室秘书经常检查课题进展执行情况,发现未完成计划或原课题有问题时,实验室主任有权暂时中止或取消基金资助。

4.实验室每年评选出一项特别优秀的研究成果,并纳入下一次资助计划内,优先获得滚动资动。

5.鼓励外单位与我室有关研究人员联合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研究成果共享。

6.获实验室基金资助的课题,在发表文章时应注明“湖北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重点实验室(湖北医药学院)基金资助”。

七、本管理条例由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湖北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重点实验室

湖北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重点实验室(湖北医药学院)

客座人员管理条例

湖北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重点实验室(湖北医药学院)是开放型的政府重点实验室,坚持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指导思想,热情邀请和欢迎各有关领域的国内外科研人员来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并聘请优秀学者任客座研究人员,以聚集各方优秀研究力量,推动胚胎干细胞研究的进展,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客座研究人员的条件

1.实验室聘请的著名的国内外客座教授。

2.定期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

3.与本实验室有关人员进行联合指导博士生或硕士生的导师。

4.与本实验室有关人员进行联合研究的人员。

5.获得本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人员。

6.与实验室研究、开发方向有关的且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开发人员、管理人员。

二、受聘和获得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人员来本室工作期间的费用(包括科研经费、差旅费、伙食补助等)可以在批准的经费中支出。

三、客座研究人员可申请使用本室设备,除普通设备外,专管、专用设备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及管理人员同意方可上机操作。实验室应予优先安排,收费应予优惠。

四、客座研究人员利用本室条件作学术报告,实验室予以安排并提拱优质服务。

五、客座研究人员和其研究生利用本实验室条件进行科研,在鉴定、发表论文、申报成果等时(获得本室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按开放基金管理条例执行),均需在文中说明由实验室资助字样。

六、客座研究人员应遵守我室制订的有关课题、成果、经费、科技保密、安全、卫生等规章程度。

七、客座研究人员任期一般为两年,以聘书颁发日期起算,如工作需要续聘者,继续发给聘书或续聘通知。

八、欢迎客座研究人员以本室名义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组织、联络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发挥客座研究人员在国内外的影响,吸引国内外优秀学者来室讲学、交流、合作。

湖北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重点实验室

湖北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重点实验室(湖北医药学院)

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设备效益,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国家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完成各项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任务的必备条件和物资基础。因此,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应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同时,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要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更好地为实验室各项工作服务。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以及当时财务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报实验室主任会议批准。

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论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实验室主任会议或学术委员会会同有关业务部门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报上级批准执行。

四、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订计划的主要依据。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根据需要如期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做到数据准确,情况真实,以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五、实验室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实现仪器设备的现代化科学管理。

六、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订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等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七、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对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交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八、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的精度和性能。

九、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要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时,须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十、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研究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过程中的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十一、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效益,逐步确定技术状况,进行经济技术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及利用率。

十二、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要实行专营共用,在可能的前提下,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十三、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属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

十四、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核,由实验室主任批准予以报废,并进行财务处理。

十五、对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增收节支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考查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和经济上给予惩罚。

湖北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重点实验室

湖北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重点实验室(湖北医药学院)

药品、危险品、剧毒物品的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我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各学院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并落实一名以上具体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学校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处是我校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级领导的职责是:

1. 建立和健全学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 经常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3. 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 一旦由于化学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九条 由各单位任命的化学危险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的存放

第十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三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五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

第十六条 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七条 对化学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十八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 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 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 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 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 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 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十九条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四章化学危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二十一条剧毒品、爆炸品一般由各学院统一申购,归口管理。特殊情况,须先填写“申请批准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院分管领导同意,报保卫处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各单位落实的指定管理人统一采购领用。购买爆炸物品的人员还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炸物品采购证》才能采购。

第二十二条采购下列化学危险品需持有《化学危险品采购证》:(1)爆炸物品;(2)一级氧化剂;(3)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4)一级自燃品;(5)一级遇水燃烧物品;(6)一级易燃液体;(7)一级易燃固体;(8)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9)一级酸性腐蚀物品。

第二十三条使用压缩气瓶的单位必须到资质完备的正规定点厂家购买。

第二十四条领用爆炸品、剧毒品,应填写“西南大学药库剧毒药品申请报告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必须双人领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和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化学危险品,必须经院系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化学危险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七条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二十八条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二十九条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条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三十一条 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提取剧毒品、爆炸品须二人或二人以上提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胚胎干细胞研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湖北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重点实验室(湖北医药学院)

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实验室人员是指定编在实验室的人员和在实验室临时工作的研究生,其他人员为非实验室人员。为使实验室工作规范化,提高设备使用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实验室人员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如下制度:

、实验室人员分为实验室管理员和非管理人员。管理员实行坐班制度,按时上下班;可根据需要安排非管理人员进行值班。晚走人员每次下班离开时,必须通知大楼的保安员,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

、实验室管理员应经常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定期检查和排除事故和安全隐患。每次下班前,实验室管理员应提醒晚走的同志,必须检查门、窗、电、电脑、空调等是否关好,以避免事故发生。其他人员必须配合。

、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室各种设备、物品、软件、资料的登记、管理和维护,及时购配所需的物品,为教学和科研工作做好准备。

、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对进入和离开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进行登记。

、实验室管理员保证计算机软硬件无故障运行,实验工作结束后要清点物品,出现问题立即处理,作好事故记录,对违章者要按章处理。

、实验室管理员坚持做好软硬件的运行和使用记录。因失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任何人提出使用本实验室软硬件、各种数据等设备和资料时,必须经过实验室管理员进行。实验室管理员需履行相应手续,即让申请者填写申请表、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实验室管理员进行复查等程序,实验室管理员不得擅自做出决定。实验室人员使用或拷贝资料和数据时,也必须登记。

、实验室人员都要时刻注意实验室各种信息、资料,特别是新研发成果的保密工作,保护实验室利益。

、实验室人员应以身作则,首先自己要遵守《非实验室人员守则》,例如,严禁携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从事影响他人工作的事情,严禁吸烟,等等。

、应富有团队精神,加强合作,积极参与实验室的项目和技术产品的研究和研发,为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完善而努力工作。

非实验室人员守则

.进出实验室必须进行登记,严禁携带他人进入实验室,如有特殊原因必须经实验室管理员或值班老师同意,同时进行记录并说明情况。

.进入实验室后必须服从管理,不得随意接听或者拨打电话和手机,除非有组织的活动,严禁喧哗,严禁携带一切危险品进入实验室,严禁抽烟,以保持实验室的安全、安静。

.及时清理不需要的废品,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

.使用实验室的设备、软件,以及复制、拷贝实验室的各种数据和技术资料等,必须通过实验室管理员来履行相关手续才能进行。

.未经许可,严禁挪用或者带走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尤其不得复制、拷贝实验室的各种数据和技术资料,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格遵守互联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禁玩游戏、观看网上视频电影、浏览色情内容、散布违法违规信息等活动。

.爱护实验室的各种设施、设备,严禁随意开关计算机,未经许可严禁改动机器的设置或者增减软件。

.不使用设备后,必须及时、安全地关闭计算机和电源等。

.对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损坏仪器设备、或造成其他事故者,将视其情节的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罚。

                                   胚胎干细胞研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湖北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重点实验室(湖北医药学院)

实验室安全工作守则

一、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必须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校,系领导,实验室负责人都应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二、实验室必须根据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挂在明显的地方。

三、学生首次做实验,必须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注意事项。

四、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噪声,高温,高压,放射性物质等场合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

五、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要有专有人员妥善保管,严格领用手续。

六、电气设备的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未经学校用电部门批准,实验室不得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等电热设备),确需使用经批准后也应做到有专人看管。

七、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水源,电源总闸应有专人负责。要按规定备好消防器材,下班时和节假日要切断电源开关,关好水龙头。

八、实验室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实验室的钥匙只能专职人员和实验室主任配有。非实验室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严禁教职工子女到实验室看书,玩耍。

九、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被盗,污染,中毒,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作出严肃处理,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要从严处理。

                              胚胎干细胞研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湖北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重点实验室(湖北医药学院)

日常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改进和加强本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本实验室科研创新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服从实验室的管理,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初到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学习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

二、安全工作

1.实验室所有人员都必须提高安全意识,做到防火防盗、安全用电、安全用水、及时关窗、及时关门,坚持人离“五关”制度,即关电、关水、关气、关窗、关门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2.实验室所有人员都应掌握相应的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操作能力,同时按有关规定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3.保持过道通畅;
  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须按相关规定妥善存放;
  、保卫工作

1.不能随意将与实验室无关的人带入实验室。凡外单位来访者,一律凭有效证件登记,记录入出时间;
   2.门卫应时刻保持警惕,负责对实验室所在大楼的报警器进行监视,密切关注一切危及安全的迹象;一旦发现情况,立即报警,并协助安全人员,尽量减少各种损失。
   、卫生工作

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卫生是每个人的责任。每天工作完毕后要清扫工作场地,在实验室内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除,临时有用的东西要堆放整齐,不得随手乱扔废弃物。
   、文件处理
   1.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及实验室发布的正式文件和报告一律编号存档;
   2.凡存档文件未经领导同意,一律不得翻阅和翻印;
  3.借阅文件和报告者应办理手续,妥善保管。机密文件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阅后立即归还。
  、科研资料管理
  1.工作人员用公费复印的有关资料须登记编号后再借阅,并妥善保管,不得污损、涂画、丢失,定期归还;
  2.保密项目科研资料集中于保密柜内,按保密条例保管;
  3.所有内部资料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外借或复印。
  、图书期刊管理
  1.每年实验室集中订购各种科技期刊,存于资料室和阅览室,供实验室所有成员阅读;
  2.凡公用图书、期刊应统一编号登记,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定期归还;
  3.爱护图书、期刊,不得丢失、撕拆、涂画,若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工具管理
  1.实验室所有工具统一设总帐,并由专人管理;
  2.遗失或人为损坏工具者按规定赔偿;
  3.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清理本组工具,统一交回。
  、家具管理
  1.实验室所有家具均统一编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2.各研究室用研究经费购置的家具,属实验室财产,应纳入实验室家具管理范围内;
  3.工作人员不得将个人家具放置在实验室大楼内;
  4.爱护公物,延长家具使用寿命。
  、计算机使用
  计算机是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常用的贵重工具,由于其具有易淘汰、易拼拆、技术更新快、须经常维护的特性,因此对计算机的管理措施也应有别于其他设备。
  1.安排专人负责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软硬件维护,制作计算机设备购置的建议报告,计算机的组装,网站的建立与维护等工作
  2.除了对整机按与其设备相同的方式编号之外,还应对其所有可拆卸的配件进行编号,分别管理;
  3.计算机使用者要正确使用计算机及相关的外设,不得自行拆卸计算机;
  4.若出现须开机才能排除的故障,应及时通报,并说明故障现象,由实验室安排专人开机检修;
  5.检修中更换的配件,应按编号进行登记,报废配件应交还保管员。

6.不准在本实验室内浏览不健康的网站和下载不健康的资料;不准在实验室规定时间内玩游戏、看电影等。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实验室有权给予适当处理

湖北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重点实验室

湖北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重点实验室(湖北医药学院)

了加强科研工作管理,做好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实验室成立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保密工作,全体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学校、实验室有关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对造成失密、泄密或盗密、出卖科技秘密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实验室所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所有科技资料(项目任务书、合同书、阶段研究报告、实验原始记录、图片、幻灯片、总结报告、项目鉴定或评议书、项目的技术关键等)关键实验设备、图纸、存有保密内容的软盘和光盘、研究生和博士生论文等均属于保密范围,各课题组应妥善保存,结题或中途中止后,交实验室统一保管。
   三、实验室基金的保密等级,由实验室主任和保密小组会议决定,并报上级保密委员会批准备案。
   四、涉及保密项目的所有实验记录应统一制作有编号的试验记录本,不得采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事项。项目完成后将所有技术资料、实验记录交实验室统一归档管理。
   五、实验室指派专人负责所有保密项目的技术资料、文件、档案。凡需查阅资料的人员,均需保密小组负责人批准,登记后方可进行。
   六、协作单位或外单位如需查阅本实验室保密项目的技术资料或重要文件,或需参观关键设备,须经校保密委员会和实验室保密小组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进行。查阅资料仅限于在资料室内,且不得复印、拍照。如需摘录,必须经实验室许可,并须有管理人员在场。摘录的内容经管理人员审核,并记录在册。
   七、保密项目的一般技术文件均应采用挂号邮寄,划密文件采用机要通讯传递或专人送达,不得在普通电话和网络传递中涉及保密内容,所有保密文件均须编号,注明密级,采用收发文签收制。保密文件复印、翻拍、印刷后不用的残件由保密小组指派专人销毁。
   八、保密项目的涉外活动须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接待外宾须有两人以上参加,谈话记录要交实验室归档。保密项目的国外科学技术合作,或国外科学技术合作中使用保密项目的技术资料,或保密项目研究成果的技术转让、出售等均须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按规定报上级单位批准。在公开刊物、书籍等登载涉及保密项目的稿件、资料或引用数据,须经保密委员会审定。保密专刊的交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条款执行,任何人不得向国外团体或个人提供保密范围内的研究内容。
   九、所有提交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包括各种会议论文)应由课题组长把关,进行保密审查,先由课题组长签署意见,经实验室负责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发表,并将审查报告交实验室存档。凡未经以上程序发表的论文,不作晋升职称依据,不给予奖励。
   十、外单位人员,非计划内研究生来我室工作和进修,均须本室相关课题组负责人向室领导书面报告,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进入本室工作。凡进入本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签订本室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及保密等问题应遵守的有关规定的协议书。
   十一、各课题组的研究生、合作人员及临时辅助人员,由课题组长、导师负责保密教育,并做到:
   1.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与论文实验或课题研究无关的实验室;
   2.不得询问、传播与本人课题或论文无关的课题计划、进度、技术关键等保密问题。
   十二、我室对在我室完成的技术成果或利用本室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等完成的一切科研成果拥有技术所有权,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转让、买卖或泄露技术成果、资料及科研开发产品,否则,除追回其非法所得外,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开发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其制造方法、购销渠道、合同、来往信函、传真文稿均属保密范围,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违者将严肃处理。
   十四、本室全体人员在接待外来人员及外出活动(包括出国)时,不得向外泄露本室的科研项目进展、研究内容、技术关键信息。对于泄露而造成的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携带非本室人员进入本实验室参观,门卫应严禁不明身份的人进入大楼内。
   十六、实验室领导成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室主任、课题组长不得将开会时研究的有关需要保密的内容向无关人员扩散。
   十七、实验室保密领导小组、各研究室主任、保密员负责上述条例的实施、监督、检查和宣传,并在实施中逐步完善本条例。实验室的保密工作由保密领导小组定期向校保密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失密泄密情况应及时上报,对保守国家机密有功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湖北省胚胎干细胞研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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