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实施科学决策,发挥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咨询作用,使学术领域各项工作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依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受湖北省科技厅、教育厅和依托单位湖北医药学院委托,是本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教育、科技工作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求实创新精神,提倡协作攻关和良好的科研道德,树立科学、公正的良好风尚,积极推动实验室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胚胎干细胞研究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学风正派,专业特长可以涵盖不同学科领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湖北医药学院推荐,湖北省科技厅聘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湖北医药学院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十三人,本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年龄不超过七十岁。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实验室主任任期相同,均为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若遇特殊情况(如出国、调动等)空缺,则另行补充。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组,秘书组由秘书长和各专业组的秘书组成。秘书组负责联络、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
第八条 对实验室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提出咨询意见;讨论、确定实验室稳定的研究方向;对实验室科研机制、体制改革的方案、措施提出建议。
第九条 督促、评估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审议实验室主任委托的实验室相关重要事宜的决策、咨询工作。
第十条 对实验室的重大科技决策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对由实验室申报和承担的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成果和优秀研究人员。对实验室的科技人才培养提出建议,对科技人员的定岗、聘职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审查与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协调实验室对外联系与学术交流工作。
第十三条 审核实验室的年度工作总结,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向湖北省科技厅、教育厅和湖北医药学院反馈评估结果并提出改进实验室工作的建议。
第十四条 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验收开放基金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监督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审批有关规范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或者因违反工作纪律、不能公正办事的委员,应及时报请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批准,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根据研究所的建议或研究所里发生重大科技事项召集不定期会议。学术委员会每年一次年度工作总结,根据研究所的科研发展情况,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任何问题,每个委员都必须公开发表意见,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实际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在对委员会决议进行表决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实际到会委员同意,且达到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为有效。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邀请其他同行专家列席会议,或召开学术委员会扩大会议。
第二十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主任因事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负责实验室具体工作的主任可根据情况需要,在必要时提请召开学术委员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长)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二条 采用会议或通讯评议方式进行基金课题评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议题、出席委员名单、评议意见、审议结果、主任委员签名。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副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秘书(长)请假;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的同意,可指定一名教授(研究员)或副教授(副研究员)为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但无被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讲学、短期工作、参与项目、组织科学研究、派研究生等多种形式积极参加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落实,并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与上级部门颁布之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依托单位湖北医药学院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执行,由秘书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并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请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批准。